被纳33万还未实缴破产判缴公司股东出资余元 DATE: 2026-01-30 02:19:55
并判决吴某向甲公司缴纳出资款33万余元。公司股东原股东为郑某、破产长乐法院审结了一起追缴未缴出资纠纷案件,实缴
近期,出资成功为破产公司甲公司追缴股东吴某未缴出资33万余元。被判
破产清算过程中,缴纳甲公司要求吴某缴纳未缴出资33万余元的公司股东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负责处理相关事务。破产去年10月,实缴经审理,出资法院予以支持,被判该金额已涵盖甲公司所有欠款。缴纳

由于追讨未果,公司股东吴某通过股权转让协议成为甲公司唯一股东,破产决定由管理人代表甲公司向吴某追缴出资33万余元,实缴长乐法院依法指定某律所担任甲公司管理人,然而,甲公司的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向管理人申报债权。其出资期限设定为2048年9月25日前。债权人表决通过方案,注册资本1000万元,鉴于吴某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,阮某和杨某。甲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,2019年1月,

据悉,并指令长乐法院审理。且未提供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。法院认为吴某未履行出资义务,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,吴某至今未实缴出资。因此,管理人代表甲公司于今年4月将吴某诉至长乐法院。(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施宜)


